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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偉先

楊捷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

108 年度訴字第1319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5,0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裁判日期: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