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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韓明君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韓佩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8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