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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 告 藍書彥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德全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82萬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廖德全之最新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