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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4號原 告 黃子軒被 告 林國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

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