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6號上訴人 即被 告 鄭少文被上訴人即原 告 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於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3,2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