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23號原 告 劉世貴
劉小螢劉梅玉劉滿玉劉秀美劉世憲劉月妹共 同送達代收人 蔡長泰被 告 蔡劉玉琴
劉品秀劉玉玲劉又嘉吳佳霖吳秉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561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 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