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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74號原 告 王科元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宗霖核發支付命令,惟吳宗霖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自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有不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