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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5號原 告 江建鋒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江梯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並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65 萬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

371 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周慶瑞等人就祭祀公業江梯派下權不存在。依前揭判例意旨,自應以祭祀公業江梯之總財產價額中,依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自有補正祭祀公業江梯之財產清冊(兼含動產,其已經出售之不動產,併應陳報其所得價金)之必要,以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並計算原告應補繳的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祭祀公業江梯之總財產清冊(兼含動產,其已經出售之不動產,併應陳報其所得價金)及價額計算表暨證明文件(含祭祀公業登記資料、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祭祀公業江梯之總財產價額為基準,按原告主張其各別所佔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日期: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