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8號上 訴 人 陳彥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林間給付股份轉讓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6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