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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3號異 議 人即 被 告 李慧曦上列當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本院民國110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表所示。

二、按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固有明文。次按行合議審判之訴訟案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1 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另有明文。復按爭點整理目的在有效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其進行情形恆視訴訟進行程度而定,故有關該程序之進行及證據是否調查,均屬法官指揮訴訟職權之行使,尚不能因法官指揮訴訟不符己意,即認其違法。異議人即被告固稱本件應行準備程序、進行爭點整理云云。惟本件非合議案件,法官認無另行準備程序之必要,而擬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期日進行爭點整理,自屬其訴訟指揮權之行使,異議人指其為違法,實屬無據。另就異議意旨所指本件應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駁回云云,本院尚查無原告之訴有何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各款之情事,此部分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光彧附表:

┌──┬────────────────────┬─────┐│編號│ 聲明異議意旨 │所在卷頁 │├──┼────────────────────┼─────┤│1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異議,先前兩造已經同│本院卷二第││ │意行使準備程序,所以請根據司法院公布的民│127頁 ││ │事訴訟流程,進行準備程序。 │ │├──┼────────────────────┼─────┤│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我不是打斷法官的│本院卷二第││ │詢問,而是補充說明,依照第195 條讓我有完│128 頁至第││ │整陳述意見的機會,我剛才陳述意見,是在法│129 頁 ││ │官諭知本院判斷補作成書狀裁定之後,所以筆│ ││ │錄對於被告所寫的這一段應該是在法官問訴之│ ││ │聲明之前,法官現在要作成書狀裁定,那是事│ ││ │後,可是現在法院已經在審理了,要根據什麼│ ││ │樣的程序,當然是現在要提出法律來,才可以│ ││ │在法院上攻防,而不是再寄給我們裁定,那我│ ││ │們現在來法院要做什麼,我們現在應該根據什│ ││ │麼程序進行,因為我們在上一次109 年8 月10│ ││ │日雙方已經跟徐法官作成合意,行準備程序,│ ││ │而準備程序是做爭點整理,法律上的爭點、事│ ││ │實上的爭點、證據上的爭點都要在該程序上完│ ││ │成,如果沒有這個程序的話,我不知道要言詞│ ││ │辯論什麼,我們要有爭點才能行言詞辯論程序│ ││ │,何況我哥哥來法院,法院可以看到很清楚,│ ││ │他不能完整講超過十個字的話,而且他上次來│ ││ │的時候,徐法官數次在場說輔助人不要回答、│ ││ │不要提示,叫他坐在外面,都沒有記在筆錄裡│ ││ │面,我哥哥李柏言當天點頭、搖頭回答的問題│ ││ │,筆錄也沒有記載,還有筆錄第12頁第26行有│ ││ │關被告紀錄被告所言部分,剛才法官問原告方│ ││ │才說原告有要請律師對你妹妹提告,這句話不│ ││ │是被告說的,因為我剛剛講,原告李柏言沒有│ ││ │辦法講超過十個字的話,筆錄第13頁第16行,│ ││ │法官並沒有要我們交言詞辯論意旨狀,所以這│ ││ │個言詞辯論意旨狀這樣寫是不對的,從過程來│ ││ │看,我哥哥形式上的原告要來告跟他關係很好│ ││ │的妹妹,所以程序上應該就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先審查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因為第249 │ ││ │條是起訴的要件,程序不備,實質不論,第24│ ││ │9 條第1 項第3款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 ││ │,我剛提到我大哥在法院出庭的時候,他沒有│ ││ │辦法完整講超過十個字的話,他怎麼可能跟律│ ││ │師張祐豪說那麼多他起訴狀寫的內容,這是一│ ││ │個,第二個就是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原告│ ││ │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 │者,我大哥在上次出庭的時候,講話顯有被控│ ││ │制住,他在療養院,也有被逼迫餵食的狀況,│ ││ │所以顯然他上次出庭推翻在108 年11月17日我│ ││ │有錄音錄影簽名的我跟他數次確認的,他不認│ ││ │識張祐豪律師,也沒有跟他通過電話的事情,│ ││ │所以顯然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這個代理權有│ ││ │欠缺,或者是第6 款起訴不合程式,不備其他│ ││ │要件,因為他的狀況在108 年壢司簡調字第 │ ││ │782 號第7 頁委任狀有簽名,是律師在旁邊不│ ││ │在場,因為他簽名的時間是108 年1 月17日,│ ││ │我去找原告李柏言,是在108 年11月17日,顯│ ││ │見108 年1 月17日在調解庭的簽名,不是律師│ ││ │在場的簽名,何況這一頁的民事委任書上下面│ ││ │,法定代理人記載楊富雅,這個也是錯誤的,│ ││ │我4 頁也有表明,依據民法第1113條之1 規定│ ││ │,並未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1 項規定,所以輔│ ││ │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這是│ ││ │他們自己寫的,不是我自己說的,是法律規定│ ││ │的,但是法院在審理時並沒有就這個部分處理│ ││ │,所以程序是不備的,因為如果當事人不適格│ ││ │的話,法院應該要駁回他的訴訟才對,這跟行│ ││ │什麼程序都沒有關係,就應該先駁回他的訴訟│ ││ │,我哥哥是被利用的當事人,所以請法官先就│ ││ │第249 條我剛才所提出來的相關各款,符合程│ ││ │式起訴的要件,他根本沒有達起訴的門檻,用│ ││ │什麼方式進行都是不合法的。 │ │├──┼────────────────────┼─────┤│3 │應該要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各款裁定駁回│本院卷二第││ │原告之起訴,否則不能進行後續之程序。 │129 頁 │├──┼────────────────────┼─────┤│4 │異議,法官似乎不了解我剛剛講的訴訟程式上│本院卷二第││ │的要件,這部分需要在任何程序進行之前必要│130 頁 ││ │審查的要件,程序不備已經是實質不論,原告│ ││ │都已經不適格了,鈞院如何列入爭點,一定是│ ││ │先就原告是否適格做審查,我有提證據調查,│ ││ │就是根據這個部分去確認原告是否適格,如果│ ││ │原告不適格的話,就應該先裁定駁回,我們兩│ ││ │造在憲法上保障雙方的應該是平等的,沒有說│ ││ │原告主張的全部都查,我主張的都沒有查,我│ ││ │認為法院沒有依照程序去做,我不知道後續如│ ││ │何對我有公正的審判。上開異議的依據是第19│ ││ │7 條,請法官先就程式部分審查。 │ │├──┼────────────────────┼─────┤│5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異議,異議的標的是剛│本院卷二第││ │才法官所說「就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有無違背│130 頁至第││ │,本院將列爭點於判決中交代」,因為第249 │131頁 ││ │條是起訴的門檻,起訴的門檻在爭點之前,何│ ││ │況剛才原告複代理人所說的與事實狀況發生的│ ││ │順序,有不實之處,在於原告李柏言說要提告│ ││ │,是後面來法院說的,不能夠證明起訴狀內容│ ││ │是他說的,也不能證明是他要起訴的,因為原│ ││ │告李柏言在法庭出庭之前,我已經跟他確認過│ ││ │了,根本就不認識張祐豪律師,怎麼可能在法│ ││ │庭又改口了,顯是他有可能被脅迫或逼迫的狀│ ││ │況,這跟我在鈞院卷所提出的我哥哥被家暴的│ ││ │證據,我去警局提告,還有他到醫院就醫當天│ ││ │,就是在鈞院卷二第65頁,原告李柏言的家暴│ ││ │驗傷證明是在鈞院卷二第66頁被證4 ,所以原│ ││ │告李柏言平常就是輔助人有對我哥哥施暴的狀│ ││ │況,所以他出事的時候沒有送他去醫院急診,│ ││ │然後輔助人的妹妹才會打電話給我,去處理在│ ││ │醫院的時候看他雙腿都是傷的狀況,今天為了│ ││ │要起訴,請兩個律師來告我,那當時為何不送│ ││ │他去急診,中風的病人沒有送他去醫院是會死│ ││ │掉的,我希望律師要發揮人道的精神,如果說│ ││ │起訴狀的內容不是我哥哥寫的,也根本不是事│ ││ │實,事實只有我跟我哥哥知道,律師怎麼可以│ ││ │用輔助人提供的內容湊成起訴狀,律師這麼做│ ││ │是違反律師法的,所以原告律師應該提出證明│ ││ │說,以前叫做受禁治產宣告的人,他如何跟你│ ││ │們講起訴狀的內容,應該一開始就說明,而不│ ││ │是事後追認,所以法官不管後續用什麼程序,│ ││ │也不能忽略程式根本不備,這也不是律師單方│ ││ │面說的,要法官這麼做,法官是不是就是依照│ ││ │一造的說詞去作決定。 │ │├──┼────────────────────┼─────┤│6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異議,我沒有妨礙法庭│本院卷二第││ │,我只是跟法官說明,我對於本件訴訟有所聲│131 頁至第││ │明是指什麼,前面我哪有對本件訴訟有聲明,│132 頁 ││ │因為程序已經更改,所以前面還有我在109 年│ ││ │8 月10日就有聲請撤銷或廢棄沒有依審理程序│ ││ │進行的筆錄,這個聲明法院也沒有裁定,這個│ ││ │部分法院應該先作裁定,有更換法官,也應該│ ││ │尊重當天我們兩造作成的合意,我們合意只是│ ││ │說先作準備程序,讓原告李柏言先表達意見,│ ││ │但後續並沒有做聲明,我沒有針對法官個人,│ ││ │但我只是希望依照程序來保障雙方權利,或許│ ││ │法官承受壓力,我希望可以依法處理,依法的│ ││ │話我剛才已經講了程式要先處理,我哥哥在起│ ││ │訴之後我去找過他,確認原告李柏言不認識張│ ││ │祐豪律師,他在之後都已經講不認識張祐豪律│ ││ │師也沒有通過電話,這應該要先處理,這就是│ ││ │起訴的要件,如果程式不備,後面的程序就不│ ││ │應該進行,時間點我已經講的很清楚了,事後│ ││ │可以隨便來做追認嗎,不然隨便一個人都可以│ ││ │來提告了,拿一些書狀拼拼湊湊就來法院告人│ ││ │,我們就要出庭應訊。 │ │├──┼────────────────────┼─────┤│7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異議,審判長應該針│本院卷二第││ │對程式的部分審理,並沒有針對程式的部分做│132 頁 ││ │審理,跳到說我有聲明,可是我剛剛有講了,│ ││ │您承接徐法官的部分,應該尊重徐法官與原被│ ││ │告達成的共識,我們也是依法進行的,我們當│ ││ │時已經進行到準備程序,今天是接續進行,我│ ││ │認為我權益有受損,所以我提異議,我也是依│ ││ │法進行,法官不能說制止不聽,我也是依照法│ ││ │條提出我的意見。 │ │├──┼────────────────────┼─────┤│8 │我仍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提出異議,我│本院卷二第││ │剛才說了法官沒有審查第249 條起訴的要件,│132 頁至第││ │法官可以只讓一造要調查什麼都讓他調查,我│133 頁 ││ │說什麼都否決掉,我希望法官可以尊重我們跟│ ││ │前一位法官作成的合意。 │ │├──┼────────────────────┼─────┤│9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異議,我不知道什麼叫│本院卷二第││ │爭點整理程序,何況法官沒有提出依何法律去│133 頁 ││ │改變當事人在公開的法庭所作的合意,我們的│ ││ │合意就是先行準備程序。這是基本的法理,還│ ││ │有就是在徐法官面前,我們依法作成的合意,│ ││ │是依第270 條第4 項規定,請法官提示更正程│ ││ │序的法律。法官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更改我們│ ││ │在徐法官面前達成的合意。前面的程序都已經│ ││ │經我們廢棄,我們都已經合意要走準備程序,│ ││ │法官現在審理這個案件,法官沒有看到出庭的│ ││ │狀況,很難想像是什麼樣的狀況,如果法官要│ ││ │更新審理的話,不要讓我們兩造卡在這裡,現│ ││ │在法官片面改動這個程序,當時我們已經合意│ ││ │要行準備程序,法官一直要我們做訴之聲明,│ ││ │就是不針對被告所提的內容有關起訴是否達門│ ││ │檻去做審查。 │ │├──┼────────────────────┼─────┤│10 │依民事訴訟法第201 條再次提出異議,本人坐│本院卷二第││ │在這裡,我不吵不鬧,法院就是一個講理的地│133 頁至第││ │方,我在這裡依法條的依據說理,我剛不是說│134 頁 ││ │打斷法官的話,我只是說我不知道前述是指哪│ ││ │個部分,然後我也講過很多次,法官是不是要│ ││ │依照起訴的要件先進行審查,否則後面的程序│ ││ │都不對,現在法官要審理的,因為我有提出證│ ││ │據,說原告李柏言不認識律師,律師出庭是之│ ││ │後去追認,當庭證述的時候,有意見不自由的│ ││ │情形,每次講話都要看輔助人,所以徐法官有│ ││ │去請輔助人去坐旁聽席,但前面的109 年8月1│ ││ │0 日筆錄並沒有記載,大概在第5 頁的筆錄,│ ││ │法官講了兩次輔助人不要回答、輔助人不要提│ ││ │示,請輔助人坐在外面,筆錄都沒有記載,很│ ││ │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我哥哥到法庭有意見表達不│ ││ │自由的情形,我有提證據顯示原告李柏言根本│ ││ │不認識律師,不認識律師的狀況除了原告李柏│ ││ │言當天數次確認簽了確認書以外,原告李柏言│ ││ │在臺北地院,我有在鈞院卷一第279 頁至第29│ ││ │5 頁,就是臺北地院108 年訴字第3415號108 │ ││ │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李柏言出庭說的、確認的│ ││ │,原告李柏言不認識張祐豪律師,也沒有通過│ ││ │電話,所以應該先就起訴的程式有沒有達門檻│ ││ │來做審查。 │ │└──┴────────────────────┴─────┘

裁判日期: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