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 告 王依婷被 告 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667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8 年9月2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