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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86號原 告 蔡明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宣告管委會解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債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宣告相對人為非法組織並應判決解散,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等非財產權無關,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又因客觀上不能確認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尚不足1 萬4,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宣告管委會解散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