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15號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上 訴 人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鈞鴻
洪翰今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俊諺律師被上訴人 張克淵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訴字第2115號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碧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