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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56號上 訴 人 趙舜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9 日108 年度訴字第21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日期:20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