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0號原 告 李月環
蔡金鶯蔡金鳳蔡玉美蔡寂安蔡玫朵蔡金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被 告 沈李來春
沈榮鈞沈孝親沈瓊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複代理人 黃若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中,原告李月環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695,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原告蔡金鶯、蔡金鳳、蔡玉美、蔡寂安、蔡玫朵、蔡金治之部分,為6,705,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