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秀珍
指定送達處所:桃園市○○區○○○ 路○段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柏原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依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上訴利益應以判決駁回其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面積22平方公尺按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80,432元(計算式:22×53,656元=1,180,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尚不足繳納16,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