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8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福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反訴被告 趙克毅訴訟代理人 鄭順元
鄭勵堅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林瑩姮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康明仁
康明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 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6日108 年度訴字第2384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