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明石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陳明利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