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0號原 告 俞姿廷被 告 林芳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以

108 年度補字第24號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且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3日合法送達至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處,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 紙為證,是原告本應於108 年1 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可憑,故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駁回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謝伊婷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9-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