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范姜永涵訴訟代理人 陳文進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明詮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