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 陳明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珮誼間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訴字第352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3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