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原 告 全勝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宏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被 告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施佳鑽律師溫育禎律師呂秋遠律師劉孟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