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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馮志能被 告 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

7 年12月13日起訴,然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能代表被告應訴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經本院於108 年1 月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0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及補正能代表被告應訴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該裁定業於同年1 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1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