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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蔡正山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被 告 陳崑添

廖明德

陳添壽陳寶連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桂梅君被 告 王繹亭

王勝雄王伯珣王錦聲陳聰明陳正郎(兼陳銘煌承當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

黃一鳴律師被 告 陳正平

陳進福陳國楠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真被 告 方峙竣訴訟代理人 方祥被 告 陳秋月訴訟代理人 曾于瑄被 告 陳罔市

陳崇南陳國鎰陳奕廷陳品潔陳志雄陳治昌陳治國陳彩雪陳彩玉

陳佳儀(即陳吳緞之繼承人)

陳素卿(即陳吳緞之繼承人)

陳盈秀(即陳吳緞之繼承人)

陳素美(即陳吳緞之繼承人)

陳素滿(即陳吳緞之繼承人)

陳治水(即陳吳緞之繼承人)

陳彥名

陳怡君兼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治燿被 告 陳雪真(即陳添富之繼承人)

陳謝阿糖(即陳仁德之繼承人)

劉水發(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

劉泗椿(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

劉鳳珠(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

劉清香(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

劉嬌紅(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

劉金美(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金(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女(劉陳純之承受訴訟人)受 告 知訴 訟 人 林美芳

謝依霖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受 告 知訴 訟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堯受 告 知訴 訟 人 姜美珠

蔡秀蘭(陳進來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4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