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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晶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進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 萬5,2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 萬79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

29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