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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5號原 告 劉鴻文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李律民律師官寧郁律師被 告 力霸倫敦城劍橋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金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