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台灣東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秋華訴訟代理人 邱金標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複 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零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蔚山,惟其於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6月5 日辭任法定代理人職務,被告董事會則於108 年6 月13日選任蔡江隆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有被告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精華版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並經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公司法第294 條、第2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法院於裁定公司重整前,先為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1 、3 、4 款之緊急處分,僅係限制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但該緊急處分限制之範圍,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在內。本件被告雖於107 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院107 年度整字第1 號),並於108 年
1 月31日經本院以108 整抗字第1 號裁定准予緊急處分,內容為:「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資遣費者,不在此限。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前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90日內,對於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之取得),應予停止」,而該緊急處分裁定並經本院以108 年5 月1 日108 年度整聲字第1 號裁定自108 年5 月
1 日起延長90日。查原告既早已於107 年12月26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即原告訴求被告給付,係在本院裁定准予緊急處分之前,且該緊急處分僅限制被告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行使、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訴訟程序在內,故被告向本院所聲請之重整程序及本院所為之緊急處分,並不妨礙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行為,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1 月至8 月間要求伊前往被告廠區進行維修、更換零件等作業共19次,價金合計為167 萬130元,雖伊已完成相關業務,然被告至今仍未給付上開款項,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
7 萬130 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經伊核對與原告之相關帳款資料,伊對於有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共156 萬405 元之貸款一事並不爭執。惟附表編號19之10萬9,725 元款項部分,因伊公司內部作業流程須以請款單作為發款依據,而原告雖完成出貨但尚未向伊請款,故伊就該筆款項無法同意付款等語以資抗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曾要求其進行維修、更換零件等作業,惟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帳款共計156 萬405 元尚未給付,而附表編號19之10萬9,725 元帳款部分,原告雖確實已完成工作,但尚未向被告請款等節,業據原告提出之採購單、出貨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5 至22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情堪認屬實。
四、經查: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請求原告進行維修、更換零件等作業,被告對於原告就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部分均已依約完成工作乙節既不爭執,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承攬報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被告辯稱原告尚未請款乙節,屬被告公司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尚難以此拒絕給付,附此敘明。
㈡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應為之前開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且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於起訴前曾向被告請求,惟被告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送達支付命令,依民法第229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而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係於108 年
2 月18日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44頁);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7 萬130 元,及自108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7 萬13
0 元及自108 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附表┌─┬──────┬───────┬───────┬─────┬─────┬───────┬───────┐│編│客戶名稱 │採購單日期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金額 │應收帳款日 │訂單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 1│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1 月19日│107 年5 月8 日│CL00000000│ 88,200元 │107 年9 月30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 2│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1 月31日│107 年3 月20日│AN00000000│219,450元 │107 年7 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 3│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3 月13日│107 年6 月5 日│CL00000000│ 94,500元 │107 年10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 4│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3 月23日│107 年6 月5 日│CL00000000│219,450元 │107 年10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 5│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4 月19日│107 年10月4 日│GE00000000│219,450元 │108 年2 月28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 6│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5 月3 日│107 年5 月4 日│CL00000000│ 59,850元 │107 年9 月30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1 │ │ │ │ │ │ │├─┼──────┼───────┼───────┼─────┼─────┼───────┼───────┤│ 7│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5 月3 日│107 年5 月4 日│CL00000000│ 29,925元 │107 年9 月30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1 │ │ │ │ │ │ │├─┼──────┼───────┼───────┼─────┼─────┼───────┼───────┤│ 8│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5 月25日│107 年7 月6 日│EH00000000│109,725元 │107 年11月30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 9│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5 月28日│107 年10月4 日│GE00000000│ 87,780元 │108 年2 月28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10│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5 月31日│107 年6 月20日│CL00000000│ 5,775元 │107 年10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11│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6 月19日│107 年7 月6 日│EH00000000│ 47,250元 │107 年11月30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12│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6 月25日│107 年7 月6 日│EH00000000│109,725元 │107 年11月30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13│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6 月25日│107 年8 月7 日│EH00000000│ 29,925元 │107 年12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1 │ │ │ │ │ │ │├─┼──────┼───────┼───────┼─────┼─────┼───────┼───────┤│14│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6 月25日│107 年11月6 日│JB00000000│ 19,950元 │108 年3 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1 │ │ │ │ │ │ │├─┼──────┼───────┼───────┼─────┼─────┼───────┼───────┤│15│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6 月27日│107 年10月1 日│GE00000000│ 59,850元 │108 年2 月28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1 │ │ │ │ │ │ │├─┼──────┼───────┼───────┼─────┼─────┼───────┼───────┤│16│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7 月10日│107 年9 月11日│GE00000000│ 29,925元 │108 年1 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1 │ │ │ │ │ │ │├─┼──────┼───────┼───────┼─────┼─────┼───────┼───────┤│17│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8 月24日│107 年11月2 日│JB00000000│109,725元 │108 年3 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2 │ │ │ │ │ │ │├─┼──────┼───────┼───────┼─────┼─────┼───────┼───────┤│18│中華映管股份│107 年8 月27日│107 年11月6 日│JB00000000│ 19,950元 │108 年3 月31日│PO:0000000000││ │有限公司-Y1 │ │ │ │ │ │ │├─┼──────┼───────┼───────┼─────┼─────┼───────┼───────┤│19│中華映管股份│無 │無 │無 │109,725元 │無 │無訂單已出貨 ││ │有限公司-Y2 │ │ │ │ │ │ │├─┴──────┴───────┴───────┴─────┼─────┴───────┴───────┤│ 合計 │1,670,1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