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74號上 訴 人 楊智揚
楊智堯楊昀蕎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淑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旭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簿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