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麟富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