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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寶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晏璋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碧玉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