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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6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蕭鳴皋法定代理人 蕭鐵夫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蕭秀才

蕭日方蕭日紅蕭新貴符蕭金英許蕭素娥蕭煥章蕭煥華蔣蕭美惠李靜宜李家雄李國雄林蕭春美蕭正美張燕菊張義忠譚蕭雲美詹秋香詹幸娟詹惠雯詹惠娟詹惠婷詹幸如詹智偉蕭碧英蕭修裔蕭淨珊蕭修英陳春美蕭益讚蕭晏維林清趲王文慶林美淑王文和陳林寶珠易英俊易金田易月琴易金良易月惠蔡林寶玉蕭春吉(蕭廷海之繼承人)蕭春木(蕭廷海之繼承人)蕭照妹(蕭廷海之繼承人)蕭米妹(蕭廷海之繼承人)蕭春霖(蕭廷海之繼承人)蕭柑妹(蕭廷海之繼承人)蕭春英(蕭廷海之繼承人)蕭寶銀(蕭廷海之繼承人)蕭寶珠(蕭廷海之繼承人)婁雪琴(蕭廷祥之繼承人)蕭春福(蕭廷富之繼承人)蕭春光(蕭廷富之繼承人)蕭春源(蕭廷富之繼承人)蕭春輝(蕭廷富之繼承人)張蕭雪梅(蕭廷富之繼承人)蕭碧雲(蕭廷富之繼承人)蕭瑞珠蕭有登蕭有植蕭百備梁清泉梁淑鳳黃文泰陳春福陳春輝陳鳳春汪蕭春英蕭采禎賴國貴(賴古運之繼承人)賴國鑫(賴古運之繼承人)賴國土(賴古運之繼承人)賴國田(賴古運之繼承人)賴國水(賴古運之繼承人)賴國旺(賴古運之繼承人)賴月燕(賴古運之繼承人)賴月寶(賴古運之繼承人)蕭春永(蕭廷榮之繼承人)蕭駿騰(蕭廷榮之繼承人)蕭春元(蕭廷榮之繼承人)蕭春芳(蕭廷榮之繼承人)長屋金枝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鄧峙逢(賴國財之繼承人)賴美惠(賴國財之繼承人)賴美君(賴國財之繼承人)賴正展(賴國財之繼承人)賴正偉(賴國財之繼承人)陳建霖(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陳僅蓁(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陳佩瑜(陳春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間就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地上權准予終止。

附表一所示之繼承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一「繼承之地上權」欄位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被告f○○應將附表二「地上權內容」欄位2-3 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被告U○○應將附表二「地上權內容」欄位2-4 、附表三「地上權內容」欄位3-3 、附表四「地上權內容」欄位4-1 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被告V○○應將附表二「地上權內容」欄位2-4 、附表三「地上權內容」欄位3-3 、附表四「地上權內容」欄位4-1 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被告甲甲○○應將附表二「地上權內容」欄位2-4 、附表三「地上權內容」欄位3-3 、附表四「地上權內容」欄位4-1 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被告天○○○應將附表二「地上權內容」欄位2-4 、附表三「地上權內容」欄位3-3 、附表四「地上權內容」欄位4-1 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被告地○○○應將附表二「地上權內容」欄位2-4 、附表三「地上權內容」欄位3-3 、附表四「地上權內容」欄位4-1 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被告甲丙○○應將附表二「地上權內容」欄位2-5 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款定有明文。另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同法第262 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是原告於被告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撤回其訴者,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即生訴之撤回之效力(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46 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甲庚○○、T○○、辰○○○、z○○○、c○○、d○○、e○○、b○○、g○○、y○○○、F○○○、W○○、f○○、U○○、V○○、甲甲○○、天○○○、地○○○、甲丙○○等19人為被告,並聲明:請求終止並塗銷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地上權,惟甲庚○○、T○○、辰○○○、z○○○、c○○、d○○、e○○、b○○、g○○、y○○○、F○○○、W○○等12人均於起訴前死亡,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調解卷第72-1 12 頁),是原告乃於107 年12月3 日具狀追加:

①甲庚○○之繼承人甲丙○○、甲丁○○、Q○○○、戊○○、丙

○○、丁○○;②T○○之繼承人卯○○○、X○○、申○○、未○○、譚

蕭雲美、L○○、K○○、O○○、M○○、N○○、J○○、P○○、甲戊○○、v○○、蕭靜珊、u○○、A○○、x○○、w○○;③辰○○○之繼承人寅○○、乙○○、丑○○、甲○○、宙

○○○、子○○、壬○○、辛○○、癸○○、庚○○、H○○、I○○、R○○○;④z○○○、c○○、d○○、e○○之繼承人m○○、j

○○、甲乙○○、a○○、s○○、t○○、o○○、甲癸○○、甲壬○○、午○○、q○○、l○○、p○○、r○○、酉○○○、甲己○○;⑤b○○、g○○之繼承人黃瑞珠、Y○○、蕭友植、Z○

○、戌○○、亥○○、G○○;⑥y○○○、F○○○之繼承人黃○○、B○○、C○○、

E○○;⑦W○○之繼承人己○○○、h○○。

嗣因原告前開追加被告中之被告H○○、I○○已辦理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8 年4 月11日高少家美家新93繼字第415 號函附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9頁),故原告於108 年5 月20日具狀撤回對H○○、I○○之起訴。而原告經本院函詢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及龍潭戶政事務所就被繼承人z○○○及y○○○之繼承人後(本院卷一第159-181 頁),另於108 年12月24日具狀追加z○○○之繼承人甲亥○○、甲天○○、甲午○○、甲申○○、甲未○○、甲酉○○、甲子○○、甲戌○○、甲丑○○、k○○、甲辛○○、i○○、n○○及追加y○○○之繼承人巳○○○。又甲戌○○於起訴前之106 年7 月13日死亡,故原告於109 年5 月26日具狀追加其繼承人S○○、甲巳○○、甲辰○○、甲寅○○、甲卯○○為被告。原告另於109 年10月6 日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如主文所示之聲明。經核原告所為之訴之變更、撤回及追加被告部分,乃因部分繼承人業於起訴前死亡,故有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被告而合一確定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6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黃○○於109 年4 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玄○○、D○○、宇○○,經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陳報戶籍謄本暨追加被告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43-273 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重測前為銅鑼圈段

216 、216 之1 、216-2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別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設定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然系爭土地上已無建物,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33 之1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部分:

㈠、被告申○○、未○○、v○○、B○○、地○○○、U○○、甲甲○○、天○○○表示:沒有意見。

㈡、被告己○○○:那邊還有很多人在種東西,沒有建物,以前好像也是只有種東西。

㈢、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系爭土地上有設定系爭地上權,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業已屆滿,且無建物存在,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以不存在,惟迄今仍未塗銷登記,然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人即被繼承人均已死亡,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即繼承人迄今均未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此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均為真實。

㈡、按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 條定有明文。次按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民法第10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法律關係定有存續期間者,於期間屆滿時消滅,期滿後,除法律有更新規定外,並不當然發生更新之效果,地上權並無如民法第451 條之規定,其期限屆滿後自不生當然變更為不定期限之效果,因而應解為定有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於期限屆滿時,地上權當然消滅(最高法院69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70年台上字第3678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第759 條、第821 條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

㈢、經查,系爭土地上固設定有系爭地上權,並載明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至88年10月9 日止,業因期限屆滿而消滅,迄未仍未塗銷登記,是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應屬有據。再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被繼承人均已死亡,應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即繼承人為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應屬有理,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業已屆期消滅而終止,並訴請被告分別塗銷地上權登記,以及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審酌之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附表一┌────┬──────────────┬───────┐│被繼承人│繼承人 │繼承之地上權 │├────┼──────────────┼───────┤│甲庚○○ │甲丙○○、甲丁○○、Q○○○、李│附表二地上權內││ │靜宜、丙○○、丁○○ │容欄2-1 、附表││ │ │三地上權內容欄││ │ │3-1 、附表四地││ │ │上權內容欄4-1 │├────┼──────────────┼───────┤│T○○ │卯○○○、X○○、申○○、張│附表二地上權內││ │義忠、譚蕭雲美、L○○、詹幸│容欄2-1 、附表││ │娟、O○○、M○○、N○○、│三地上權內容欄││ │J○○、P○○、甲戊○○、蕭修│3-1 、附表四地││ │裔、蕭靜珊、u○○、A○○、│上權內容欄4-1 ││ │x○○、w○○ │ │├────┼──────────────┼───────┤│辰○○○│寅○○、乙○○、丑○○、王文│附表二地上權內││ │和、宙○○○、子○○、壬○○│容欄2-1 、附表││ │、辛○○、癸○○、庚○○、蔡│三地上權內容欄││ │林寶玉 │3-1 、附表四地││ │ │上權內容欄4-1 │├────┼──────────────┼───────┤│z○○○│m○○、j○○、甲乙○○、蕭米│附表二地上權內││ │妹、s○○、t○○、o○○、│容欄2-2 、附表││ │甲癸○○、甲壬○○、午○○、蕭春│三地上權內容欄││ │福、l○○、p○○、r○○、│3-2 、附表四地││ │酉○○○、甲己○○、甲亥○○、賴│上權內容欄4-2 ││ │國鑫、甲午○○、甲申○○、甲未○○│ ││ │、甲酉○○、甲子○○、甲丑○○、蕭│ ││ │春永、甲辛○○、i○○、n○○│ ││ │S○○、甲巳○○、甲辰○○、賴正│ ││ │展、甲卯○○ │ │├────┼──────────────┼───────┤│c○○ │m○○、j○○、甲乙○○、蕭米│附表二地上權內││ │妹、s○○、t○○、o○○、│容欄2-2 、附表││ │甲癸○○、甲壬○○ │三地上權內容欄││ │ │3-2 、附表四地││ │ │上權內容欄4-2 │├────┼──────────────┼───────┤│d○○ │午○○ │附表二地上權內││ │ │容欄2-2 、附表││ │ │三地上權內容欄││ │ │3-2 、附表四地││ │ │上權內容欄4-2 │├────┼──────────────┼───────┤│e○○ │q○○、l○○、p○○、蕭春│附表二地上權內││ │輝、酉○○○、甲己○○ │容欄2-2 、附表││ │ │三地上權內容欄││ │ │3-2 、附表四地││ │ │上權內容欄4-2 │├────┼──────────────┼───────┤│b○○ │f○○、黃瑞珠、Y○○、蕭友│附表三地上權內││ │植、Z○○、戌○○、亥○○、│容欄3-2 、附表││ │G○○ │四地上權內容欄││ │ │4-2 ││ │ │ │├────┼──────────────┼───────┤│g○○ │Y○○、蕭友植、Z○○ │附表二地上權內││ │ │容欄2-3 │├────┼──────────────┼───────┤│y○○○│U○○、V○○、甲甲○○、符蕭│附表二地上權內││ │金英、地○○○、B○○、陳春│容欄2-4 、附表││ │輝、E○○、巳○○○、玄○○│三地上權內容欄││ │、D○○、宇○○ │3-3 、附表四地││ │ │上權內容欄4-1 │├────┼──────────────┼───────┤│F○○○│B○○、C○○、E○○、陳建│附表二地上權內││ │霖、D○○、宇○○ │容欄2-4 、附表││ │ │三地上權內容欄││ │ │3-3 、附表四地││ │ │上權內容欄4-1 │├────┼──────────────┼───────┤│W○○ │己○○○、h○○ │附表三地上權內││ │ │容欄3-4 、3-5 ││ │ │、附表四地上權││ │ │內容欄4-3、4-4│└────┴──────────────┴───────┘附表二┌─────┬─────┬───────────────┐│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 │地上權內容 │├─────┼─────┼───────────────┤│桃園市龍潭│祭祀公業法│2-1 ○○區○○段11│人園市蕭鳴│收件年期:65年。 ││34地號(重│皋 │收件字號:溪字第004160號。 ││測前銅鑼圈│ │登記日期:65年8月16日。 ││段216 地號│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甲庚○○24分之2 ││ │ │ T○○24分之1 ││ │ │ 辰○○○24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2-2 ││ │ │收件年期:58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2023號。 ││ │ │登記日期:58年9月16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z○○○:54分之2 ││ │ │ c○○:54分之2 ││ │ │ d○○:54分之2 ││ │ │ e○○:54分之2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2-3 ││ │ │收件年期:78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9681號。 ││ │ │登記日期:78年8月18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g○○:108分之1 ││ │ │ f○○:108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2-4 ││ │ │收件年期:65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4093號。 ││ │ │登記日期:65年8月16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y○○○:42分之1 ││ │ │ U○○:42分之1 ││ │ │ V○○:42分之1 ││ │ │ 甲甲○○:42分之1 ││ │ │ F○○○:42分之1 ││ │ │ 天○○○:42分之1 ││ │ │ 地○○○:42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2-5 ││ │ │收件年期:71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17645號。 ││ │ │登記日期:71年9月25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甲丙○○:3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附表三┌─────┬─────┬───────────────┐│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 │地上權內容 │├─────┼─────┼───────────────┤│桃園市龍潭│祭祀公業法│3-1 ○○區○○段94│人園市蕭鳴│收件年期:65年。 ││5 地號(重│皋 │收件字號:溪字第004160號。 ││測前銅鑼圈│ │登記日期:65年8月16日。 ││段216-1地 │ │登記原因:繼承。 ││號)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甲庚○○24分之2 ││ │ │ T○○24分之1 ││ │ │ 辰○○○24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3-2 ││ │ │收件年期:58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2023號。 ││ │ │登記日期:58年9月16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z○○○:54分之2 ││ │ │ c○○:54分之2 ││ │ │ d○○:54分之2 ││ │ │ e○○:54分之2 ││ │ │ b○○:54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3-3 ││ │ │收件年期:65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4093號。 ││ │ │登記日期:65年8月16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y○○○:42分之1 ││ │ │ U○○:42分之1 ││ │ │ V○○:42分之1 ││ │ │ 甲甲○○:42分之1 ││ │ │ F○○○:42分之1 ││ │ │ 天○○○:42分之1 ││ │ │ 地○○○:42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3-4 ││ │ │收件年期:63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3073號。 ││ │ │登記日期:63年10月4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W○○:6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3-5 ││ │ │收件年期:38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0175號。 ││ │ │登記日期:(空白)。 ││ │ │登記原因:設定。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W○○:空白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附表四┌─────┬─────┬───────────────┐│土地地號 │所有權人 │地上權內容 │├─────┼─────┼───────────────┤│桃園市龍潭│祭祀公業法│4-1 ○○區○○段11│人園市蕭鳴│收件年期:65年。 ││37地號(重│皋 │收件字號:溪字第004160號。 ││測前銅鑼圈│ │登記日期:65年8月16日。 ││段216-2地 │ │登記原因:繼承。 ││號)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甲庚○○:24分之2 ││ │ │ T○○:24分之1 ││ │ │ 辰○○○:24分之1 ││ │ │ y○○○:42分之1 ││ │ │ U○○:42分之1 ││ │ │ V○○:42分之1 ││ │ │ 甲甲○○:42分之1 ││ │ │ F○○○:42分之1 ││ │ │ 天○○○:42分之1 ││ │ │ 地○○○:42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4-2 ││ │ │收件年期:58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2023號。 ││ │ │登記日期:58年9月16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z○○○:54分之2 ││ │ │ c○○:54分之2 ││ │ │ d○○:54分之2 ││ │ │ e○○:54分之2 ││ │ │ b○○:54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4-3 ││ │ │收件年期:63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3073號。 ││ │ │登記日期:63年10月4日。 ││ │ │登記原因:繼承。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W○○:6分之1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 │ ││ │ │4-4 ││ │ │收件年期:38年。 ││ │ │收件字號:溪字第000175號。 ││ │ │登記日期:(空白)。 ││ │ │登記原因:設定。 ││ │ │權利人、權利範圍: ││ │ │ W○○:空白 ││ │ │存續期間:民前25年10月10日起至││ │ │88年10月9日止。 ││ │ │地租:無 ││ │ │設定權利範圍:1/1 │└─────┴─────┴───────────────┘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