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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95號原 告 韓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唐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訴訟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潘怡君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廖堃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 萬6,28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9,000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56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 萬6,280 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其聲明如後述訴之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29頁、第70頁),經核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至原告所為請求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則係補充法律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07 年1 月至8 月間陸續向伊訂購滾輪、碳纖維手臂及萬象球等貨物(詳如附表所示),價金合計為

152 萬6,280 元。惟伊依約交付被告所訂購之貨物後,被告迄未給付價金,經伊限期請求被告於107 年12月31日前給付前開貨款,仍未獲置理,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152 萬6,280 元及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均不爭執,但伊公司目前聲請重整,現於緊急處分執行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採購訂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等件(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56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堪信為真實。又被告雖於107 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本院107 年度整字第1號),並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1日以108 整抗字第1 號裁定准予緊急處分,復由本院於108 年5 月1 日以108 年度整聲字第1 號裁定延長前開處分90日等情,有前開裁定附卷可參,惟本件原告係於107 年12月26日已經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是原告對被告為本件請求係在本院裁定准予緊急處分之前,而前開緊急處分僅係限制被告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行使、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訴訟程序在內,故被告向本院所聲請之重整程序及本院所為之緊急處分,並不妨礙原告為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行為,準此,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2 萬6,280 元及自108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附表: 108年度訴字第795號│├──┬───────────────────┬──┬────────┬──────┤│編號│項 目│數量│應付帳款(含稅)│備 註││ │ │ │ (新臺幣) │(訂單號碼)│├──┼───────────────────┼──┼────────┼──────┤│ 1 │滾輪UPE+PeeK │30 │13,860元 │0000000000 │├──┼───────────────────┼──┼────────┼──────┤│ 2 │碳纖維手臂Fork(尺寸2380*70*13㎜-RL) │1 │382,200元 │0000000000 ││ ├───────────────────┼──┤ │ ││ │碳纖維手臂Fork(尺寸2380*70*13㎜-RR) │1 │ │ │├──┼───────────────────┼──┼────────┼──────┤│ 3 │萬象球SP1 │400 │1,102,500元 │0000000000 ││ ├───────────────────┼──┤ │ ││ │萬象球peek+pom │200 │ │ │├──┼───────────────────┼──┼────────┼──────┤│ 4 │滾輪UPE+PeeK │30 │13,860元 │0000000000 │├──┼───────────────────┼──┼────────┼──────┤│ 5 │滾輪UPE+PeeK │30 │13,860元 │0000000000 │├──┴───────────────────┴──┼────────┴──────┤│合 計│1,526,280元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