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23號原 告 陳紘麒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即唐詩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毛惠民訴訟代理人 李黃
潘艾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 年9 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庭第1 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