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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8號原 告 張國訓訴訟代理人 楊麗紅被 告 張國文訴訟代理人 許瑞福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7 年度桃簡字第1922號確認建物所有權訴訟(109 年度簡上字第108 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民事紀錄科案件查詢表,並有該案之確定判決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9-208 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