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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原 告 郭志高被 告 張文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因被告在本院刑事庭107 年度審交訴字第110 號過失致死等事件審理中,於民國107 年10月

1 日審理期日陳述:「強制險之前有賠償100 萬元,今年會再賠償100 萬元」等語,本件為究明原告因本次車禍事故是否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及已領取之金額為若干等情,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6 月2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地址:桃園市○○區○○路○○○ 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遵期到庭(得委任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並應於開庭時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