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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8號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70 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由「董事長」王克文召

集股東會決議改選董監事,並於同日召集董事會,推舉王克文為董事長。惟選任王克文擔任董事之104 年5 月5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有無效及撤銷之事由;選任王克文擔任董事長之104 年5 月12日董事會決議,亦有無效事由,王克文自無以董事長身分,召集107 年9 月18日股東常會及董事會之權限,爰乃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訴請⒈確認被告於107 年9 月18日所為之股東常會決議無效;⒉確認被告於107 年9 月18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

㈡考量104 年5 月5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有無效或應予撤銷事由

;104 年5 月12日董事會決議有無效事由等事實,現由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870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4 年度訴字第870 號案件核閱無訛。本件關於王克文究否有權召集107 年9 月18日股東會及董事會之爭點,自應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70 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案件之法律關係判斷為據,本件非俟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870 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終結,難為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19-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