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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聲威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榮隆

李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52萬2,144 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