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曾慶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萬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