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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彥宏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瑄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98

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8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3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法 官 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轉讓金
裁判日期:2020-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