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7號原 告 阮欣儀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被 告 郜金英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