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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崇仁間請求交付房屋,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7 日

108 年度訴字第9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裁判日期: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