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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楊凱仁被上訴人即原 告 楊芳蓮視同上訴人即被 告 余楊芳美

楊學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 萬2,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高 平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