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黃瑋
黃婷娜訴訟代理人 張文治複 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被 告 麻高雰
楊豫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33萬5,1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666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3,000 元,原告應再補繳7 萬0,666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