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阿一

洪志忠陳鈴鈴洪克明洪尾陳燈福陳俊名陳姵蓉蔡尾洪進德洪進旺洪東坡洪秀枝洪秀蘭洪玉玹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亮燁

陳盛發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2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1,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852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