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 告 劉明華
劉明集劉明資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劉芳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被 告 宋詩吟(即温翠玲之承受訴訟人)
宋建銘(即温翠玲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劃開發工程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宋詩吟、宋建銘為被告温翠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温翠玲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 年7 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宋詩吟、宋建銘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乙情,有被告温翠玲之除戶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