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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 訴 人 游美有

朱黃美暖張游美月視同上訴人 黃美銀

游美哖黃聖芳黃聖綠黃景香游皎茵游宏芮被 上訴 人 游豐榮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9 年3 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291頁至295頁)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97 頁、第29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