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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 告 蔡千民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被 告 惠祈

李宗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