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 訴 人 游美有被 上訴人 游美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3 萬3,333 元(即附表編號1 與編號2 訴訟標的價額之合計,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2,528 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古鳳玲附表┌─┬───────────────┬─────┬─────────┬───────────┐│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入) │├─┼───┼────┼──┼───┼─────┼─────────┼───────────┤│1 │桃園市│桃園區 │慈文│1946 │ 172.00 │公同共有2800/2880 │168,000172㎡2,880 ││ │ │ │ │ │ │ │2,800=28,093,333 │├─┼───┼────┼──┼───┼─────┼─────────┼───────────┤│2 │桃園市│桃園區 │中埔│850 │ 525.00 │公同共有1/3 │96800525㎡3=16,94││ │ │ │ │ │ │ │0,000 │└─┴───┴────┴──┴───┴─────┴─────────┴───────────┘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