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 告 長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士銓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30,439元,應繳裁判費176,91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6,412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