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4號原 告 郭連正
郭連和被 告 郭雅琪
郭穗碧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4萬8,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12萬1,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